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普通高考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成绩复核工作在省评卷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由省评卷工作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四条 在普通高考成绩公布之后,考生如对本人分数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普通高考成绩的准确性。
第五条 申请复核的事项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是否为考生本人答卷(答题卡)、扫描图像是否清晰完整、是否有漏评、漏阅等;小题得分是否漏统、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选择性考试再选科目等级赋分转换是否正确等方面。成绩复核不重新评阅试卷,评分标准、评分细则的宽严问题不在复核范围之内。考生不查看答卷。
第六条 申请复核成绩的考生须于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6月27日下午17点前(逾期不予受理,未申请复核成绩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复核成绩)到报考地的所在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应届毕业生也可在当时报名参加高考的报名点办理)。复核申请只能由本人(或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交,不可代办。
第七条 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须于当年6月28日上午8时前,将申请复核成绩考生的信息通过“山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招生成绩复核申请程序”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省评卷工作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于当年7月1日前反馈给各市招生考试机构,各市招生考试机构安排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八条 如果复核后的考生成绩有变化,由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予以变更。
第九条艺术类专业考试和体育类专业考试的成绩复核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4日起实施,由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