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成都美术学院
第四条院校地址:四川省资阳市资州大道777号,邮编:641300
第五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艺术院校
第八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九条毕业授位: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成都美术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成都美术学院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及校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本校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成立招生监督组,负责考试招生过程及录取结果的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结合自身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状况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等因素,综合考虑并拟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及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二条学校安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业上线生源的投档情况研究决定,重点投向同分竞争、生源充足且质量较高的专业。
第十三条学校将根据主管部门审定后下达的本年度招生计划,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生源情况,拟定分省分专业计划,并及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具体招生省份、专业、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以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即“分数清”)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专业统考成绩及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委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学校采用“文化素质+专业能力”的综合评价方式,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据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确定录取专业。对于专业志愿及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先按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招生专业动画、雕塑、绘画、数字媒体艺术、公共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新媒体艺术,均认定美术与设计类省级专业统考成绩。
第十五条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所有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明确专业后,将尚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调剂录取到符合录取要求且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若因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或生源不足等原因导致招生计划未完成的,学校将按规定进行公开征集志愿。
第十六条各专业投档批次、投档比例按照各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艺术类所有专业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加分优惠政策,并按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八条学校认定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专业统考录取控制分数线及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九条学校招生专业对高考选考科目组合无特殊要求。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学制:雕塑专业为五年制,其他各专业均为四年制。
第六章体检标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动画、雕塑、绘画、数字媒体艺术、公共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新媒体艺术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收取,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
第八章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按照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信息公开的要求,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时公布招生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监督机制
学校招生工作在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在招生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政策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考前辅导班。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举办考前辅导班、承诺录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8-85430270、85430022
电子邮箱:zsc_sccm@qq.com
第十章复查复测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组织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新生资格复查和专业水平复测。经复查或复测确认为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将视情况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适用于成都美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成都美术学院招生委员会授权招生处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