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2025年招生工作有序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铁门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铁门关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英文译名:TIEMENGU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高职
第七条 学制:三年
第八条 学院国标代码:4165014660
第九条 学院办学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门关市将军西路
第十条 学院概况:铁门关职业技术学院于2018年5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一所集中高职学历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认定、成人教育为一体的综合性职业院校。学院占地总面积889亩,建筑面积约21万平方米,实行“一院两区”管理,高职校区位于铁门关市,附设中职校区位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职工396人,在校学生7645人,下设二级学院(部)11个,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业态开设中高职专业35个。现有兵团高水平专业群1个,兵团名班主任工作室1个,兵团“双师型”工作室1个,兵团英才1个,首批新疆工匠项目1个。2023年以来在各类省级以上大赛中获得奖项400余项,先后获得“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全国青少年道德培养实验基地”“全国科教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全面负责铁门关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就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二条 依据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按照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考生需满足填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普通类、单列类(选考外语)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时,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三校高职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时,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
数字媒体技术(新媒体产业学院校企合作专业)、电子商务(新媒体产业学院校企合作专业)、网络直播与运营(新媒体产业学院校企合作专业)投放的招生计划只用于“新媒体产业学院校企合作”招生,只录取所填报志愿中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未被该专业录取的学生报到后不予调换。
我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 学院对享受加分政策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按考分录取专业。
第十五条 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录取,分别按照铁门关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单独招生章程、直升高职(专科)招生章程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院招生专业在该省份公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患有下列疾病者,学院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 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 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第十八条 男女生比例: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原件,按照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生工作处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因参军或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入校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铁门关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在新生报到一周内办理完毕。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而且没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需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章 毕业、就业与升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铁门关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学院负责推荐工作,毕业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可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要求,参加新疆“专升本”考试,成绩合格者进入相应本科院校学习,学制两年,符合毕业条件时,获取本科毕业证及相应学士学位。
第六章 新生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普通班学费均为3300元/生/学年。新媒体产业学院校企合作专业学费:数字媒体技术、电子商务、网络直播与运营专业65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九条 住宿费:四人间每人1000元/年
第七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三十条 学院为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对品学兼优、创新创业及家庭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和资助,分别为国家奖学金:10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3700元/生/年,家庭困难学生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国家助学贷款。被我院录取的疆外考生,自愿原则签订兵团就业协议,签订协议的毕业生毕业后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1年后可享受以下政策:生活补助三年合计6000元;学费补助三年合计9900元;教材费和交通补助三年合计350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铁门关职业技术学院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考生可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进行查询。
第三十五条 我院不委托招生机构代为招生,被录取的考生报到前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各位考生通过学院官方途径报名咨询,谨防诈骗。
第九章 联系方式
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
0996-2927187
程老师:13999010846 席老师:15538527985
晁老师:18999619160 孙老师:13899026122
彭老师:18935755125
微信公众号:铁门关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门关市将军西路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841007
监督电话:0996-2927107
本招生章程由铁门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